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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局宅东兴社区12号楼一层三号,统一信用代码证:xxxx。法定代表人:王广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第三人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沙路4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齐齐哈尔市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峻

书记员: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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