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杨庆国
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徐桂霞(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原告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昭夫。
委托代理人杨庆国。
被告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钦革。
委托代理人徐桂霞,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10.00元,减半收取955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10.00元,减半收取955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铁某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雪松
审判员:徐万玉
审判员:郭柏岩
书记员:钟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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