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钟某房屋维修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任亚伟,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锋区教育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建设大街38-1号。法定代表人孙宪伟,该单位副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钟某房屋维修队与被告铁锋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钟某房屋维修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治钧
书记员:叶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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