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达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田维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文涛,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新电街。法定代表人朱占福,系该经理。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市达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富拉尔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市市达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市达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市达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50元,减半收取488.25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市达强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苍松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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