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赵生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佩莉,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凤某,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纪凤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减半收取7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铸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林 彦
书记员:姚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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