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赵生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佩莉,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华民乡。
被告胡迎某,住址同刘某某。
被告吴国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广厚乡。
被告赵某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
被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鲁河乡鲁河村5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某、胡迎某、吴国民、赵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调查,仍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
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83.00元,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未缴纳,免于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铸
书记员:王慧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