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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某某、胡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赵生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佩莉,黑龙江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华民乡复民村13组
被告胡迎某,住址同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胡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经调查,仍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38.40元,原告齐齐哈尔市融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未缴纳,免于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铸

书记员: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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