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法定诉讼代理人:刘凯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与被告彭某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医院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永光
书记员:闫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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