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
李庆禄
朱明秋(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
王某
周晔
韩梅(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黎原,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禄,该医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明秋,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晔,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梅,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以下简称第二医院)与被申请人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齐民一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二医院申请再审称: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检察院对王某的贪污事实已予以认定,第二医院亦举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二审判决却认为王某有贪污行为缺乏证据证明属认定事实错误。
1995年3月24日和1995年8月1日检察机关申诉复查决定书等证据未经质证,依法应当对本案再审。
二、一审时第二医院未找到证人,再审时证人将出庭作证证实第二医院曾将书面开除决定送达给王某。
王某于1986年5月28日被询问时曾回答”都给我开除了,我还签什么字”,证明王某在1986年就已知道被开除。
第二医院举示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三、第二医院对王某做出开除决定后,停发王某工资时其就应知道被开除,二审判决认定第二医院剥夺了王某申诉权利与事实不符。
四、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王某从被开除到诉讼已经23年,没有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二、四、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王某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一、王某从1986年被开除至今一直进行申诉上访,对此王某已提交不同部门的各种答复等证据予以证实。
王某的诉求属于因客观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特殊情况,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相关规定。
二、第二医院没有举示同一编号的收入凭证和收据原件,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王某有贪污行为。
三、第二医院没有对王某送达书面决定,剥夺了王某申诉权利,该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第二医院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于1986年将该案退回第二医院时没有出具书面建议第二医院行政处理的材料,办案人员仅以个人角度口头告知第二医院王某有贪污行为,建议行政处理。
检察机关1995年3月24日和1995年8月1日的复查决定书以及2005年1月4日的材料说明,均不能证明1986年第二医院开除王某的决定合法,故第二医院的该项再审事由不成立。
二、第二医院为证实其曾将处分决定书面送达给王某,举示了承庆莉和何靖峰两位证人证言,因两位证人在一审、二审及再审时均未出庭作证,故该证言不应予以采信,二审判决认定第二医院未将处分决定书面送达给王某正确。
三、从王某的档案以及第二医院提交的工作人员与王某的谈话记录看,第二医院作出的开除决定未书面送达给王某,剥夺了王某申诉的权利,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第二医院开除王某的处理决定未经合法程序,处分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四、王某得知自己被开除后,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寻求解决的办法,多次向第二医院、齐齐哈尔市卫生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申诉、信访,印证其始终在主张权利。
因此,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四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于1986年将该案退回第二医院时没有出具书面建议第二医院行政处理的材料,办案人员仅以个人角度口头告知第二医院王某有贪污行为,建议行政处理。
检察机关1995年3月24日和1995年8月1日的复查决定书以及2005年1月4日的材料说明,均不能证明1986年第二医院开除王某的决定合法,故第二医院的该项再审事由不成立。
二、第二医院为证实其曾将处分决定书面送达给王某,举示了承庆莉和何靖峰两位证人证言,因两位证人在一审、二审及再审时均未出庭作证,故该证言不应予以采信,二审判决认定第二医院未将处分决定书面送达给王某正确。
三、从王某的档案以及第二医院提交的工作人员与王某的谈话记录看,第二医院作出的开除决定未书面送达给王某,剥夺了王某申诉的权利,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第二医院开除王某的处理决定未经合法程序,处分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四、王某得知自己被开除后,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寻求解决的办法,多次向第二医院、齐齐哈尔市卫生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申诉、信访,印证其始终在主张权利。
因此,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四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燕明
书记员:付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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