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繁华苑小区12#楼00单元01层14号。
法定代表人阚亚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旭罡,系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滨江花园小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暖公司)与被告韩某某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祥暖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祥暖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祥暖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刚
书记员:史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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