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繁华苑小区12#楼00单元0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阚亚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旭罡,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暖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晓萍、邢燕萍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占启担任记录。祥暖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旭罡到庭参加诉讼,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暖公司诉称,祥暖公司系承担富区滨江花园小区,沿江国际小区和红岸新村小区的供暖的企业。被告李某某入住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供热合同》,但祥暖公司自2013年开始为李某某供热至今,双方形成事实供热合同关系,李某某的供热面积78.57平方米,李某某拖欠2016至2017年度热费2121.39元,经祥暖公司催交,李某某拒不交纳,影响了企业经营,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交纳拖欠的2016年至2017年度热费2121.39元。
原告祥暖公司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有:该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供热许可证、被告李某某2013年10月17日交纳2013至2014年度热费的收据、征收无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红岸新村》13号楼房源表,欲证明李某某系其公司供热用户,居住在红岸新村小区××栋3门303室。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祥暖公司系承担富拉尔基区红岸新村小区的供暖企业,自2013年开始为该小区供热。被告李某某居住在红岸新村小区××栋3门303室,供热面积78.57平方米。李某某交纳了2016年之前的热费,尚欠2016年至2017年度热费2121.39元(每平方米27.00元、78.57平方米、共计2121.39元),经祥暖公司催交,至今未付,致使祥暖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给付拖欠的热费2121.39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祥暖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供热许可证、被告李某某2013年10月17日交纳2013至2014年度热费的收据、征收无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红岸新村》13号楼房源表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祥暖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祥暖公司为李某某供热,李某某尚欠祥暖公司2016年至2017年度热费2121.3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某某应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热费2121.39元。
执行办法:于本判决生效后执行。
被告李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杨
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
人民陪审员 邢燕萍
书记员: 陈占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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