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繁华苑小区12#楼00单元0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0733181830。法定代表人阚亚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罡,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伟,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钢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景伟达成和解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景伟负担。
审判员 刘沣
书记员:周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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