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繁华苑小区12#楼00单元0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阚亚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罡,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居民身份证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某某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 丰
书记员:刘嘉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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