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区红岸办事处繁华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阚亚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旭罡,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张某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孙大伟
书记员:朱英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