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阚亚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罡,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年龄不详,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力
书记员: 吴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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