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20041465520XL。法定代表人祝景忠,处长。委托代理人任俏,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体明,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与被告成体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成体明因吸毒被齐齐哈尔市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2018年9月23日解除强制戒毒。因被告成体明被强制戒毒,限制了人身自由,其在举证期内不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致使本案无法审理。原告可在被告强制戒毒期满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工程管理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边 力
审判员 张义波
审判员 贾志刚
书记员:方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