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红星村委会诉徐XX、王X、陈XX、崔XX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
姜某某(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徐某某
王某
陈某某
宋恒玉(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原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系黑龙江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会计。
被告徐某某,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
被告陈某某,女,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宋恒玉,系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星村委会]与被告徐某某、王某、陈某某、崔某某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1日申请对被告徐某某提交的“保安屯草原边界协议”(2009年4月23日)中红星村委会公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期间,2016年10月10日,原告红星村委会撤回该鉴定申请。


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红星村委会与被告徐某某、王某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和草原续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解除王某与陈某某、崔某某签订的草原转包合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被告争议的草原返还原告红星村委会经营管理。
案件受理费100.00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为了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红星村委会与被告徐某某、王某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和草原续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解除王某与陈某某、崔某某签订的草原转包合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被告争议的草原返还原告红星村委会经营管理。
案件受理费100.00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戴宏威
审判员:马国富
审判员:张荣

书记员:多艳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