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斡尔族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与郝某某、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人民政府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斡尔族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
李玉明(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斡尔族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新村村。
法定代表人:郑泽坤,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一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西卧村。
法定代表人:吴红岭,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斡尔族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村村)因与被申请人郝某某、一审被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人民政府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民二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村村申请再审称: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齐民二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审查查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齐民二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8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新村村因不服该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3号《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前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齐民二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新村村申请再审的期间应当截止于2013年6月30日,其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斡尔族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3号《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前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齐民二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新村村申请再审的期间应当截止于2013年6月30日,其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斡尔族镇新村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秀华
审判员:吕庆华
审判员:吕一由

书记员:付茂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