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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明月岛风景区管理处与黑龙江省大西江农场、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明月岛风景区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江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全,该管理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该管理处总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权,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大西江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
法定代表人:马伟林,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军,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昌,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某,黑龙江省大西江农场第五管理区工人。

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明月岛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明月岛管理处)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大西江农场(以下简称大西江农场),原审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6)黑810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明月岛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陈红权,被上诉人大西江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军、许德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月岛管理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由大西江农场连带赔偿352,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大西江农场不承担连带责任错误。明月岛管理处与大西江农场虽然不存在机场租赁关系,但是明月岛管理处的飞机存放在大西江农场是客观事实,既然大西江农场认可该停放行为,那么即视为具有管理职责。起火点至停放飞机处近一公里的距离,大西江农场完全有时间妥善预防飞机被烧毁,但大西江农场疏于管理,采取措施不当,也是造成明月岛管理处财产损害的原因,所以大西江农场应承担过错责任。
大西江农场辩称,本案不存在明月岛管理处的飞机存放在事故发生地点的问题。本案被烧毁的飞机是齐齐哈尔鹤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翔公司)在未通知,并未经大西江农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放置在大西江农场的场地内,并且鹤翔公司已经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证实飞机系鹤翔公司自行临时停放,大西江农场不承担安全责任,明月岛管理处对该证明无异议。因此大西江农场对案涉被烧毁的飞机没有任何保管义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明月岛管理处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原审被告陈某某未予答辩。
明月岛管理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陈某某赔偿损失352,500元,大西江农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月岛管理处经过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和齐齐哈尔市财政局批准,通过国有资产调拨的方式取得运-5型B-8779、B-8333、B-8355三架飞机的所有权。上述三架飞机由鹤翔公司作业后自行临时停放,与大西江农场没有租赁机场和保管飞机的关系。陈某某在烧荒过程中引起火灾,将明月岛管理处所有的价值352,500元的三架飞机烧毁。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由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公安机关对火灾成因作出了认定,陈某某在烧荒过程中引起火灾,烧毁明月岛管理处所有的三架飞机的事实清楚。根据火灾成因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对侵权行为给明月岛管理处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明月岛管理处要求陈某某赔偿经济损失352,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明月岛管理处要求大西江农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陈某某赔偿明月岛管理处运-5型B-8779、B-8333、B-8355三架飞机的经济损失35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明月岛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案涉三架飞机原为鹤翔公司使用。2015年该公司航化作业完毕后,自行将案涉飞机停放在距大西江农场10公里以外的航化期间用于飞机起降及存放航化物资的临时场地。同年11月20日,明月岛管理处取得案涉飞机的所有权,明确飞机作为旅游参观使用。明月岛管理处到大西江农场停放飞机的现场接收飞机后,并未将飞机运至其经营的旅游景区。明月岛管理处在未与大西江农场沟通情况下,将飞机留在原地。2016年4月25日,发生火灾。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大西江农场对案涉飞机有无保管义务?
本案中,明月岛管理处的飞机虽然停放在大西江农场所属的场地上,但明月岛管理处并未通知大西江农场,且停放地点为大西江农场免费提供航化期间用于飞机起降及存放航化物资的临时场地,双方未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故大西江农场对明月岛管理处的飞机没有保管义务。另明月岛管理处对其所有的飞机并未采取任何防范风险的措施,其主张大西江农场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无法律依据,飞机的损失已判由侵权人陈某某赔偿,明月岛管理处上诉请求大西江农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明月岛管理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8元(上诉人预交),由齐齐哈尔市明月岛风景区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翟士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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