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齐齐哈尔市德翔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查某某农场红星机械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德翔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
查某某农场红星机械场

原告齐齐哈尔市德翔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齐地区向晖北街57号院外。
法定代表人张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某某农场红星机械场,地址黑龙江省查某某农场海洋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卢明伟,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德翔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查某某农场红星机械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订制70个拉簧零件,原告按被告要求,加工完毕后发到被告指定地点,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被告接到货后至今未给付原告该批拉簧零件的货款。
现原告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货款本金6300元;二、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三、要求被告给付自判决生效期间的迟延利息;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因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明伟因病去世,其被告公司至今未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追加卢明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卢明伟妻子、子女、父母为本案被告并提供相关的身份信息,原告不能提供卢明伟妻子、子女、父母的身份信息及确切居住地址,经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告知其提供追加被告任的详细地址,但原告仍不能提供追加被告人的住所地的详细地址,导致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
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德翔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齐齐哈尔市德翔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本院认为,因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明伟因病去世,其被告公司至今未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追加卢明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卢明伟妻子、子女、父母为本案被告并提供相关的身份信息,原告不能提供卢明伟妻子、子女、父母的身份信息及确切居住地址,经本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告知其提供追加被告任的详细地址,但原告仍不能提供追加被告人的住所地的详细地址,导致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

客观上无法确定被告,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德翔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齐齐哈尔市德翔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袁会东

书记员:端木秋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