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齐齐哈尔市德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市德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1。
法定代表人王家友,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静超,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项颂,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长菊,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齐哈尔市德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德众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全顺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德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家友及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静超、被告全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颂及公司委托代理人胡长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德众公司系电信安装施工公司,全顺公司系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并未签订有关在阳光花园小区铺设光缆的合同,亦未形成事实的合同关系,德众公司与全顺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德众公司进入全顺公司管理的小区进行施工,双方应协商解决,全顺公司拒绝施工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当。双方之间既无合同约定义务,又无法律强制规定,且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不能违反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工作,故对德众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德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德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
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铸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书记员:王慧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