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张慧勇(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
武某
原告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德被小区4号楼南平房。
法定代表人邢淑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慧勇,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并经本院调查,仍不能确定被告武某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并经本院调查,仍不能确定被告武某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广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张铸
书记员: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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