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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诉陈某某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
郑大鹏(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王拓(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胡金祥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负责人李化峰,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大鹏,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拓,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申请人胡金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与被申请人陈某某、胡金祥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承担。

审判长:田冬梅于海苑

书记员:刘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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