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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尚某物资经销站与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市尚某物资经销站。
法定代表人张晖,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大全,该公司职员。
被告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齐市龙沙区。
负责人张春德,该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东辉,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齐哈尔市尚某物资经销站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洪艳担任审判长、法官金雳、人民陪审员张丽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大全、被告委托代理人陶岩、赵东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长春市吉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同意转付欠款的函》依法取得了其对被告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6,654,347.08元的债权,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偿还欠款1,440,0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偿还原告齐齐哈尔市尚某物资经销站1,440,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2.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职工住房管理办公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建华支行,帐号08012012000026243,收款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洪艳 代理审判员  金 雳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书记员:刘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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