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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新城房屋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14号。法定代表人:赵永志,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新城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惠民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兵义,公司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新城房屋开发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齐哈尔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彦红
审判员  谭永辉
审判员  段泽军

书记员:储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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