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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天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天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锁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负责人孟庆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罗秀云,女,满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赵金友,男,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陈君,男,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姜洪海,男,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熊锦全,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举示了证据,由此导致原审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部分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非适格的原告。为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5)齐垦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 860.00元(上诉人预交),分别退还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天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鼎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各3 430.00元。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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