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230200001700463E。
法定代表人崔凤臣,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隽,该单位法规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宇,黑龙江苏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东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30206083232092U。
法定代表人汪东,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齐齐哈尔东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以被告齐齐哈尔东某伟业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并已经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现正在等待相关信息及处理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任丰
审判员 张永刚
审判员 杨力
书记员: 刘嘉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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