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永楠
全渝滨(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
徐桂霞(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渝滨,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顺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桂霞,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顺建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商三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秀华
审判员:吕庆华
审判员:付峰
书记员:付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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