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市亨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天增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华,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登科,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亨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登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齐齐哈尔市亨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亨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6.00元,减半收取623.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亨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丽丽
书记员:王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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