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工装饰有限公司
刘辉(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高英
齐齐哈尔市威虎商混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工装饰有限公司,住地齐市铁锋区军校街5号。
法定代表人:崔振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英,男,1962年12月3日,汉族,住所地齐市
被告:齐齐哈尔市威虎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建华区新明大街。
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工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英、齐齐哈尔市威虎商混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工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装修费16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55,000.00元,被告认可尚欠原告施工款及垫付的资金160,000.00元,至今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工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住址不详,无法送达。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工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赵凤朝
书记员:李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