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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宏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东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韩利新(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东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陈力

民事判决书(2014)里民一初字第294号
原告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代码71105203-4,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利新,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东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码56542443-3,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广街3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力,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东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松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利新,被告哈尔滨市东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工程发包意向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通知原告进行施工,对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市东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东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哈尔滨市东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工程发包意向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后,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通知原告进行施工,对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市东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东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哈尔滨市东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李松青

书记员:贾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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