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齐齐哈尔大兴安商贸有限公司与依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大兴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五金批发市场2号营业房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598235129J。法定代表人:刘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依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某县依某镇英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3583841038。法定代表人:李树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齐哈尔大兴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792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被告发生经济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润滑油产品,原告依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交付产品并开具发票,金额为17925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还款。无奈起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依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2015年10月22日已将货款给付了原告,并且取得了正式的税务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双方收付款的凭证,具有收据性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开发票的个人及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该在收入取得的第二个月1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申报,原告早已经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申报,即确认该收入已经取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为证明主张事实的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1.2015年10月22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17925元,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原告主张每笔业务都是先送货,后开发票再付款,银行没有汇款回单,这笔钱被告没有汇给原告。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被告处也有增值税发票的第三联即客户联,证明被告交了款,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欠款。2.原告提交原告法人刘志与被告单位生产厂长、总经理助理王益的通话录音光碟,用以证明这笔货款被告确实没有支付给原告。被告提出异议,主张录音中王益没有承认这笔钱是被告公司欠的,只是答应帮忙问一下,至于原告和李新纲有什么经济往来,与公司无关,公司只认票据,如果李新纲或公司人员涉嫌犯罪,应先刑事后民事移交公安机关。原告提交法人刘志与被告单位生产厂长、总经理助理王益的通话录音,其中王益称“第二天给他(指李新纲)打电话,他说现在钱筹着呢,琢磨整呢,我答应他限期了”。庭审中被告主张欠原告的这笔货款是单位的业务员李新纲用现金给付原告的,李新纲现在离职了。被告的主张与原告提交的录音中王益称李新纲正在筹钱相互矛盾,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李新纲已将货款付给原告的证据,仅凭税务发票并不能充分证实货款已给付原告,故对被告认为欠原告的货款已由李新纲用现金给付给原告的主张不予确认。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可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0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价值为17925元的润滑油,被告没有为原告出处欠据,而是由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17925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
原告齐齐哈尔大兴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依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刘志,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剑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润滑油,虽未为原告出具欠据,但原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证实被告欠货款的数额。现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义务。被告主张所欠原告的货款已由被告单位原业务员李新纲给付了原告,但李新纲已从单位辞职,被告没有提供李新纲已将货款给付原告的证据,且其单位负责人王益亦承认李新纲正在筹钱,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依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大兴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9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依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员  韩凤波

书记员:王雨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