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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利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利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繁荣路。
法定代表人:凌建军,男,汉族,1962年4月30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杨,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7室。
法定代表人:范金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男,满族,1977年8月18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利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公司)诉被告大庆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被告提供的《协议书》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系美亚公司与凌建军、齐齐哈尔市鼎元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按照《协议书》约定进行对账结算,签订合同主体系凌建军,并非利通公司,且被告美亚公司委托代理人不同意利通公司行使凌建军签订《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告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利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1元,退还给原告齐齐哈尔利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杰

书记员: 艾敬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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