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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冠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宝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冠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陈长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波,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华,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齐齐哈尔冠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宝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冠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冠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冠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冠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俊山

书记员:李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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