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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佳佳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佳佳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青小区2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安居小区50号楼00单元1层6号。
法定代表人展茂民,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佳佳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佳佳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于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佳佳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佳佳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0元,减半收取26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佳佳物资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永辉

书记员: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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