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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繁华委晨光1#教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569851627P。
法定代表人吕研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赵纳,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鼎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鼎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某某返还公司占有物,其中:历年的账簿凭证(部分在公安局查封,因前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不配合,具体数目不详)、报税系统1套、三方协议1份、银行对账单(2012年至2018年)、证件(具体数目不详)、公司资质1份、公司公章1枚、财务专用章1枚、合同专用章1枚、法定代表人名章1枚(吕研蓓)、发票专用章1枚、前期物业管理章1枚、现金收讫章1枚、公司帐内固定资产(所有查封账簿中记载物品,如办公桌椅、电脑、柜、电瓶车、手机)、未销售房产及车库的钥匙(具体数目不详)、晨光嘉苑小区设计图纸(水暖、电、热网、给排水,具体数目不详)、晨光嘉苑小区商服房产合同9份、住宅合同201份、车库合同180份、小区各项建设景观施工合同(具体数目不详)、物业费收据存根及账目凭证(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具体数目不详)、社保合同及缴费凭证(非公司人员4人)、社保密钥1个、公司对外借款合同(具体数目不详)、国地税报税密码1个、财务软件1套、密钥密码1个;2.案件受理费用由徐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九鼎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24日,成立之初股东为吕研蓓、徐某某、韩巍。2011年9月22日,徐某某采取隐瞒手段向齐齐哈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富拉尔基分局(以下简称富区工商分局)提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吕研蓓变更为徐某某。2017年2月,经吕研蓓举报,后经富区工商分局调查,作出了黑齐工商富处字(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2011年9月22日的工商变更登记,恢复了2011年2月24日的工商登记。在徐某某通过隐瞒手段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公司的公章、账簿等财产均由其掌控。现九鼎房地产公司经过行政变更后,要求徐某某交还公司所有的公章、账簿等财产,但徐某某拒不交还。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徐某某辩称:一、经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的(2018)黑0206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原告九鼎房地产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吕研蓓与徐某某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吕研蓓已将其持有的九鼎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徐某某,并且吕研蓓自2011年起就没有再参与九鼎房地产公司的经营。九鼎房地产公司一直由徐某某经营至今。二、涉案相关内容及九鼎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还在另一案件审理当中。故恳请法院待另案判决生效后,再对本案予以裁决,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九鼎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申请设立,股东为吕研蓓、韩巍、被告徐某某。该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向富区工商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将法定代表人吕研蓓变更为徐某某,股东由吕研蓓、韩巍、徐某某变更为吕峰、徐某某,富区工商分局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2017年2月,富区工商分局接到举报人吕研蓓的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后,证实上述变更登记材料虚假,骗取了变更登记。富区工商分局于2017年6月22日做出黑齐工商富处字(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万元;3、撤销2011年9月22日的工商变更登记。因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九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富区工商分局做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做出(2017)黑0206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九鼎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对一审判决不服,九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中级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做出(2018)黑02行终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2日,九鼎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吕研蓓。
另查明,被告徐某某在2011年至2017年6月期间,在原告九鼎房地产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工作。2018年9月12日,本院在对徐某某做调查笔录时,徐某某承认九鼎房地产公司的报税系统、三方协议、银行对账单、公司公章、财物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前期物业管理办公室公章、晨光嘉苑小区设计图纸、国地税报税密码及财务密码均在徐某某处;而九鼎房地产公司的账簿和凭证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经侦大队接收。2018年9月14日,富拉尔基区人法院做出(2018)黑0206民初1446号民事裁定书,将九鼎房地产公司在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富拉尔基分局经侦大队接收的该公司账簿、凭证予以保全。
再查明,徐某某诉吕研蓓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做出(2018)黑0206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徐某某与吕研蓓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2、驳回徐某某要求吕研蓓协助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九鼎房地产公司的报税系统、三方协议、公司相关印章、晨光嘉苑小区设计图纸、国地税报税密码及财务密码、保全的公司账簿及凭证等物品系原告九鼎房地产公司的财产,与其公司经营密不可分。九鼎房地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虽然被告徐某某曾经系九鼎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但无法定事由占有九鼎房地产公司的合法财产。徐某某答辩称,其与九鼎房地产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吕研蓓之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尚未生效,其判决结果将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本院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不能混同。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不能阻断公司行驶其独立的民事权利。故徐某某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九鼎房地产公司作为上述物品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徐某某返还原物。
被告徐某某作为原告九鼎房地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管理者,其在接到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之后,有义务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并在举证期之内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而庭审中,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返还清单中的物品,既不承认在徐某某处也不否认,故本院视为徐某某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本院对徐某某调查笔录中承认掌握的该公司物品,以及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应该掌握控制的该公司物品予以返还九鼎房地产公司。
在原告九鼎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返还物品清单里多项物品未提供准确的名称及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必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院仅对被告徐某某自认的物品,以及在职期间应掌控的物品进行处理,其余物品待九鼎房地产公司有证据可证实后,再另行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地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九鼎房地产公司的报税系统1套、三方协议1份、公司公章1枚、财务专用章1枚、合同专用章1枚、法定代表人名章(吕研蓓)1枚、发票专用章1枚、前期物业管理章1枚、现金收讫章1枚,以及银行对账单、公司资质及相关证件、晨光嘉苑小区设计图纸、国地税报税密码、财务软件及密码、未销售房产及车库钥匙、公司经营期间的合同、物业费收据存根及账目凭证、被保全的公司账簿及凭证,返还九鼎房地产公司。
二、驳回原告九鼎房地产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将其应负担部分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英凯

书记员: 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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