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富新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吕妍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文涛,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40.00元,减半收取312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九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大伟
审判员 刘玉华
审判员 佟 丰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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