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齐齐哈尔丰源肉联商贸有限公司与高某雪、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齐哈尔丰源肉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文委3组。
法定代表人:张海彪,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霞,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琼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高某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告:孙学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林小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孙占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朱成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王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马忠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齐齐哈尔丰源肉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雪、刘某某、孙学刚、林小峰、孙占林、朱成武、王飞、马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齐齐哈尔丰源肉联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高某雪、刘某某偿还原告欠款70万元及利息65919.37元(利息暂计自2016年3月24日至2018年7月26日,直至借款全部偿还为止);2.判决被告林小峰偿还拖欠原告欠款50万元及利息51966.31元(利息暂计自2016年3月24日至2018年7月26日,直至借款全部偿还为止);3.判决被告孙占林偿还原告欠款50万元及利息51966.31元(利息暂计自2016年3月24日至2018年7月26日,直至借款全部偿还为止);4.判决被告朱成武偿还原告欠款50万元及利息51966.31元(利息暂计自2016年3月24日至2018年7月26日,直至借款全部偿还为止);5.判决被告王飞偿还原告欠款150万元及利息152842.09元(利息暂计自2016年2月12日至2018年7月26日,直至借款全部偿还为止);6.判决被告孙学刚偿还原告欠款30万元及利息30568.41元(利息暂计自2016年2月12日至2018年7月26日,直至借款全部偿还为止);7.判决马忠林对上述七被告的借款本息负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8.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八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齐齐哈尔丰源肉联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1日,张勤军为执行董事。2015年8月15日,执行董事变更为马忠林(截止2017年9月11日变更法人为张海彪),2015年8月11日,被告高某雪(刘某某)、林小峰、孙占林、朱成武、王飞、孙学刚分别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据用于购买汽车,马忠林为上述购车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上述被告以购买运输用汽车的名义,共计从原告处借款4000000.00元,上款八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孙学刚、林小峰、孙占林、朱成武、王飞与原告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在签订、履行该合同过程中,涉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故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丰源肉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42.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雪松
审判员 杨英大
审判员 齐红梅

书记员: 蔡婉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