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齐哈尔一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高德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谦,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孙玉一,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丽艳,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一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一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一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一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永刚 审判员 王龙怀 审判员 佟 丰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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