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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长江、王某等与承某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某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80955689W。法定代表人:叶帆,经理。

原告齐长江、王某与被告承某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齐长江、王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长江、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齐长江、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东虎

书记员:汤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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