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某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80955689W。法定代表人:叶帆,经理。
原告齐长江、王某与被告承某美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齐长江、王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长江、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齐长江、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东虎
书记员:汤志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