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天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东路68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该公司员工。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刘天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计502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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