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齐金某与杜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
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顺兴花园西区。

原告齐金某与被告杜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2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2万元(上述共计22万元);2、要求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杜某某系原告妻子的亲姨弟,双方存在亲戚关系。于2012年6月14日被告杜某某以经营的福利彩票站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6万元,约定年息一分二厘,当时被告杜某某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于2016年7月26日原告找到被告杜某某又让其重新书写借条一张。之后,因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敷衍还款,原告无奈便于2016年10月份找到顺平县“金牌调解中心”,要求对上述之事进行调解,最终经该调解中心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一份(详见内容)。其后,被告仍不讲诚信不予还款,还明确表示其已在外欠债100多万元,根本没有能力还钱,原告无奈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此外,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此笔借款产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将二被告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吕某某辩称,借钱的事我不清楚,借条上也没有我的签字,我不认可。我与杜某某现已离婚,且离婚前就已分居一年多。现最高法院有新的司法解释,没有本人签字的大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杜某某借原告齐金某的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我无关。
被告杜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杜某某于2012年6月14日向原告齐金某借款1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年息一分二厘。因诉讼时效问题,被告杜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就该笔借款向原告齐金某重新打下借条。因被告杜某某未偿还借款,双方于2016年10月11日在顺平县“金牌调解中心”调解下达成还款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乙方在甲方处借款十六万元,应计四年利息为76000元。甲、乙双方因亲戚关系,甲方自愿给乙方放弃36000元的利息,乙方应给付甲方利息40000元,乙方共计应给付甲方本息200000元。甲、乙双方均同意。二、乙方共欠甲方借款及利息二十万元,乙方同意分四年还清。乙方2017年8月15日前(农历)偿还甲方五万元;乙方2018年8月15日前(农历)偿还甲方五万元;乙方2019年8月15日前(农历)偿还甲方五万元;乙方2020年8月15日前(农历)偿还甲方五万元。三、若一方违约赔偿对方两万元。四、此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五、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人为:债权人齐金某、债务人杜某某。签字日期为2016年10月11日。原、被告间的原始借条已于签订还款协议书时交还被告杜某某。原告就以上事实提供的证据为:有原告齐金某、被告杜某某共同签字并按手印的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杜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质证,经庭审与原件核对,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吕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9年1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2年11月09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内容为:一、双方完全自愿;二、双方没有共同财产,自己的收入归自己支配;三、孩子已长大成人,自食其力,无需抚养。原告齐金某与被告杜某某签订还款协议时并未通知被告吕某某。以上事实原、被告均予以认可,并有被告吕某某提供的离婚登记证、离婚协议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齐金某主张,按照原、被告间还款协议的约定,被告杜某某应分四次还清原告本息20万元,但被告杜某某未能如期履行第一次偿还义务,且通过短信明确向原告表示已在外欠100多万债务,没有能力进行还款,根据这一情况,被告属于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108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期前要求其承担责任,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另主张被告杜某某向原告借款时是以二被告共同经营福利彩票站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且该笔借款产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吕某某虽称二被告离婚前一年便开始分居没有来往,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不能排除夫妻二人为躲避债务而协议离婚的嫌疑,鉴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中的经营情况、资金保管使用情况外人无法得知,应由被告吕某某提供上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被告吕某某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吕某某本人对于被告杜某某向原告齐金某借款16万元的事实不清楚,还款协议中也没有本人的签字,二被告离婚非为躲避债务,本人及被告杜某某均没有经营过福利彩票站,不同意承担责任。原告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为:原告齐金某与被告杜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三份,证明被告杜某某向原告表明因所负债务额度巨大,无力偿还原告债务。原告就其借款用于二被告经营福利彩票站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和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印证了双方借款关系的存在,该还款协议确认了借款的本金、利率及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杜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杜某某应当按照还款协议确定的时间及方式向原告偿还借款。还款计划约定的还款期限虽尚未全部到期,但原告主张被告杜某某未按还款计划履行分期还款义务,且向原告明确表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其行为应视为预期违约,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提前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杜某某应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按照还款计划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虽主张借贷关系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经营,但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中未显示被告吕某某的签字,被告吕某某也否认对原告与被告杜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知情,二被告已于2012年11月09日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显示双方并无共同债务,考虑到被告杜某某的借款数额明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作为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故被告杜某某所负上述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吕某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金某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共计2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边炳有

书记员: 葛孟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