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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和、薄淑芹等与赵某、申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某和
薄淑芹
蔡晓静(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
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
赵某
申某某

原告:齐某和。
原告:薄淑芹。

原告
委托代理人:蔡晓静,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委托代理人:梁涛,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
被告:申某某。
原告齐某和、薄淑芹诉被告赵某、申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和、薄淑芹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晓静、梁涛,被告赵某、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和、薄淑芹与被告赵某、申某某构成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二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厨房下水管道改到楼房外面,改变了原有的管道结构,造成了原告厨房下水管道堵塞,应恢复原状。关于二被告主张的原告擅自截断通气孔在先并请维修队分析原因的抗辩,经查,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改造下水管道系在原有管道无法修复的条件下所为,故对此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鉴于原告未能证明因厨房管道堵塞而造成其损失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起30日内,将厨房管道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被告赵某、申某某负担。
二、驳回原告齐某和、薄淑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赵某、申某某负担。(因原告齐某和、薄淑芹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被告赵某、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齐某和、薄淑芹给付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和、薄淑芹与被告赵某、申某某构成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二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厨房下水管道改到楼房外面,改变了原有的管道结构,造成了原告厨房下水管道堵塞,应恢复原状。关于二被告主张的原告擅自截断通气孔在先并请维修队分析原因的抗辩,经查,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改造下水管道系在原有管道无法修复的条件下所为,故对此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鉴于原告未能证明因厨房管道堵塞而造成其损失1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起30日内,将厨房管道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被告赵某、申某某负担。
二、驳回原告齐某和、薄淑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赵某、申某某负担。(因原告齐某和、薄淑芹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被告赵某、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齐某和、薄淑芹给付80元。)

审判长:王健
审判员:张靖宜
审判员:单建春

书记员:杜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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