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吴桥县。
原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爱敏,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吴桥县开发区。
齐某某、宋某某与邵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齐某某、宋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某某、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
审 判 长 孙秀敏 人民陪审员 崔 鹏 人民陪审员 武卫红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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