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原告:王中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原告齐某某、王中信与被告牛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牛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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