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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与高阳县亨利染织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齐某
宋斌
高阳县亨利染织有限公司
王某
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齐某。
委托代理人宋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高阳县亨利染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松。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齐某诉被告高阳县亨利染织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6.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涛
审判员:王娜
审判员:牛素敏

书记员:赵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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