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齐某建工集团(齐齐哈尔)恒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齐某建工集团(齐齐哈尔)恒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金水二街8号。
法定代表人:巩显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海春,
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B1楼。
法定代表人:张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秋,
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陈枫,
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齐某建工集团(齐齐哈尔)恒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

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齐某建工集团(齐齐哈尔)恒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81元,减半收取1079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光
人民陪审员 马丽君
人民陪审员 王长占

书记员: 常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