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告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桑某、乔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震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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