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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桑某某、乔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清,系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国,系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伟,系黑龙江恒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建,系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立书,系黑龙江恒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桑某某、乔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金芳 审 判 员  刘海莲 人民陪审员  王立春

书记员:伊艳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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