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
李某某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齐某某,农民。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赵帅、周友先、刘闯、佟大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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